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宋汝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宏寶 即昱山農產行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基普業一補字第0000000000至0000000000號函,分別檢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
00、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00、AAZ00000000000號等,請債務人補繳關稅新臺幣(下同)145萬2,296元及營業稅31萬4,664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債務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債權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債務人所有財產於176萬6,96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並提出上開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為證(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33號卷第6至26頁)。經核債權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假扣押,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蕭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