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 徐秀吉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民 被告 蔡許尾
徐秀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佩儀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宇哲 律師被告 徐陳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