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樹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