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金蓮中華民國八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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