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祭祀公業 許世勇 法定代理人 許春來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許健興
許顏進 反訴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顏許健 反訴被告 顏莉蓉
顏幸雀 顏志和
顏許雄 顏昇源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王曼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藍家偉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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