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15號上訴人 陳文雄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莿桐鄉公所楊媺媱林瓊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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