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袋陸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0.四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袋六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之結晶物一包毛重0.四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袋六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迭經被告於警訊中供承在卷,被告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亦有本院裁定書附卷可稽,顯見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至為灼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