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相對人 黃金裕 相對人 賴秋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金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黃金裕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秋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賴秋銓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黃金裕負擔百分之九,被告即相對人賴秋銓負擔百分之十四,被告即相對人黃金裕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550號駁回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黃金裕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共計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936元及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下稱埔里地政)測量費用14,640元,合計116,576元,相對人黃金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492元(計算式:116,576×9/100=10,492,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賴秋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321元(計算式:116,576×14/100=16,32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分別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主張支出測量費用共計26,960元,惟未提出完整相關單據,本院逕依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卷內所附埔里地政民國105年5月17日埔地二字第1050004839號函,核定埔里地政105年3月7日埔土測字第60100號、60200號複丈費為14,640元(20,320-5,680=14,640),逾14,640元部分係重複請求,不予列計,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