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碧蓮 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2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
8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前開補費裁定繳納裁判費,惟其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