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黃施彩蓮
黃林秀鸞 黃瑞祿 黃鎮卿 被告 王有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官怡臻法官羅紫庭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