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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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 邱而田
廖 王美枝 訴訟代理人 廖仁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素玲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面積為何。
二、被告邱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 廖王美枝 若係欲委任廖仁乾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