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恒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慶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7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2.8
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