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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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
1.債務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子女)共有幾人,並陳明其姓名、目前工作狀況、每月收入情形及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金額,若未支出,應說明其未支出之原因。
3.債務人之母親 王素碧 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子女)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說明債務人自97年3月結束久利咖啡屋營業後,每月工作狀況及收入情形為何?並提出每月擔任國中數學家教之課程進度表、學生姓名、實際上課人數、上課堂數及計費方式之明細表。再據實陳明債務人現除擔任家教及戶籍地之房屋租金新臺幣(以下同)1萬4,000元以外,是否還有其他收入來源。
5.房屋貸款契約及房貸繳息清單影本。
6.提出民間債權人乙○○之聯絡地址、電話、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
7.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
8.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與債務人之母親王素碧,自96年6月迄今之每月支出勞健保費用、膳食費、生活日用品費、交通費(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及說明王素碧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債務人之兄弟姊妹),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金額,若未支出,應說明其未支出之原因。
9.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10.債務人於96年1月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又債務人於97年2月毀諾時,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為何?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如何能自96年2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5萬7,618元之協商款項至97年2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11.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