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林志豪 被告 林明凱
李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計算式:2,026,650+857,500=2,884,1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