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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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債權人己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
47號上列債權人己000000000因與債務人戊○○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己0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戊○○、丙○○、丁○○、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