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務人 李正義
王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正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
(1)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計違約金。
(2)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
(3)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正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美文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