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進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41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羅進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21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1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因與鄰居 許茂順 前有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侵入住宅及傷害之犯意,於99年9月3日晚上10時30分許,前往許茂順位於桃園縣○○鄉○○路○○○巷○○號之住處,未經許可,擅自開門(未上鎖)進入許茂順之住處客廳內,一見許茂順即大聲叫囂,經許茂順要求離去仍不離去。羅進旺復以拳頭毆打許茂順臉部數下,致許茂順受有臉部及上唇撕裂傷、右手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嗣經許茂順報警處理而查獲。案經許茂順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羅進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經查,被告所涉傷害及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害人許茂順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0年4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