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楊明殷 上列原告(自稱告訴人)因與屏東市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以訴狀(記載行政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然不備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提出訴狀,應載明:兩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訴狀內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原告意欲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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