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林秋冬 原告 林明淵 原告 林雅玲 原告 林明源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被告 胡志瑞 兼法定代理 胡錦祥 人兼法定代理 羅素月 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 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胡志瑞本人應於是日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