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00號原告 王偉丞 被告 陳宥涵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