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信躍選任辯護人彭彥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51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記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191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561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記載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191號」,經核應為「108年度偵字第5619號」,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