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黃成金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律師被上訴人 王梓样王君宇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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