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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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李榮坤 即 李錦桓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股票109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4│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