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NJUNBO(中文姓名:陳俊寶,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ANJUNBO犯竊盜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TANJUNBO於民國109年2月5日下午2時3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德周TVGAME新竹店」內,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趁該店老闆 羅右晨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羅右晨所管領之「NS漆彈大作戰2代」、「NS真人快打11英文版」、「NS漫威終極聯盟3黑色指令中文版」、「NS瑪利歐&索尼克2020東京奧運中文版」、「NS薩爾答傳說曠野之息-代」遊戲卡匣各1份,並放置在隨身包包內,得手後僅結帳「NS原廠攜帶包瑪利歐奧德賽版(附螢幕保護貼)」後即離去。 嗣羅 右晨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TANJUNBO於警詢時之自白(見偵卷第5至6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羅右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見偵卷第7頁正背面、第36頁正背面)。
(三)監視器錄影翻拍及蒐證照片共24張(見偵卷第13至20頁)。
(四)亮晨電玩有限公司(下稱亮晨公司)銷貨單2紙(見偵卷第37頁、第40頁)。
(五)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第41至43頁背面)。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TANJUNB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僅因貪圖小利即咨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顯見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固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手法尚稱平和,所竊得之遊戲卡匣雖已出售他人,但事後已託人給付遊戲卡匣之費用新臺幣8100元予被害人,此據被害人羅右晨於警詢、偵查中陳述在卷(見偵卷第7頁背面、第36頁背面),並有亮晨公司銷貨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7頁),堪認被告尚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現仍在大學就學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目前居住學生宿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其前未曾有刑事前科紀錄,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得之遊戲卡匣雖已出售他人,但事後被告已託人給付遊戲卡匣之費用8100元予被害人,已如前述,視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曉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