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700號聲請人 林位濱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瑞庭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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