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乙○○
甲○○法定代理人 葉美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為 朱建杓 之繼承人,復未拋棄或聲明限定繼承,自應繼受朱建杓與其所訂借據及授信約定之契約債務,因而訴請被告連帶返還朱建杓負欠之消費借貸款,惟依前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原告與朱建杓就有關本件借款債務所生爭議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管轄,原告既以被告二人為朱建杓之繼承人,就繼承債務提起本件訴訟,自應受該合意約定之拘束,故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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