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楊正評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二度易字第二五六號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