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第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家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紙(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卷第47至49頁)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卷第103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卷第89頁)附卷為憑,堪認前揭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均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衡情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冠伶附表:
編號物品備註㈠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8個(殘留量無法秤重且與包裝袋難以完全析離)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案件之扣案毒品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4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案件之扣案毒品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233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案件之扣案毒品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被告陳家妮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被告陳家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犯行:㈠於民國112年9月23日17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街停車場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於112年10月25日1時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之居所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同日3時12分前某時許,在其友人「 徐偉傑 」位於基隆市○○區○○街00號4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㈢於112年12月22日17時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之居所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行,經本署檢察官偵處後,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上開案件㈠中所扣案之殘渣袋8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於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紙於卷可佐;上開案件㈡中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上開案件㈢中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取1檢驗之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考,故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檢察官洪榮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