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946號、112年度偵字第58810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0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邱俊霖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俊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徒手竊取附表「告訴人」欄所有「竊取之物品」欄所示之物。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 洪祖楊 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人 黃心 寯、 周旻昇 、證人 陳新奮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所犯含與本案罪質相同之竊盜罪,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被告上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殊值非難,且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竊盜案件外(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仍有其他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周旻昇達成調解,已賠償其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易字卷第109至110頁),附表編號1竊取之財物已尋獲發還告訴人 黃心寯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竊取之物品」欄所示之財物,已發還予
告訴人具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偵卷第113頁),故此部分不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㈡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竊取之物品」欄所示之財物,雖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周旻昇達成調解,已賠償其損失,業如前述,此部分犯罪所得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竊取之物品主文1黃心寯112年8月17日22時許至23時間某時臺中市中區中華路二段與公園路交叉路口iPhone14Plus手機1支邱俊霖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周旻昇112年10月13日21時18分至20分許臺中市北區學士路上之中正公園玻璃屋前iPhone14Pro手機1支邱俊霖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946號卷【112偵57946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10月11日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5至58頁)
2、112年9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65至67頁)
3、被告邱俊霖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第79頁,同112偵58810卷第71頁)
4、證人陳新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邱俊霖(第95至101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103至111頁)‧執行時間:112年8月20日12時整至12時10分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執行人:陳新奮扣押物品:iPhone14Plus手機1支
6、告訴人黃心寯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第113頁)
7、被害人手機定位畫面翻拍照片、112年8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15至121頁)
8、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行資料(第123至127頁)
9、告訴人黃心寯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9至131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8810號卷【112偵58810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0月24日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9至62頁)
2、112年10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63頁)
3、112年10月13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片(第77至91頁)
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8號卷【本院卷】
1、本院調解筆錄(第109至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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