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家彥 即寶媽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