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18號原告明洞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書彥 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林竒宏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