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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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梓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梓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梓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7月1日。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1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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