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38號上訴人 呂蓮清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視同上訴人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蓮清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陳慈筠 被上訴人 鍾孟筑
鍾孟均 鍾祁祐 鍾祁恩 鍾孟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 律師
黃云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廖穗蓁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