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李建緒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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