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56號
原 告 孫瑞宗
被 告 邱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6月17日駕駛機車在臺中市○○
路與工學北路撞及騎自行車之原告,雙方於92年12月7日和
解,被告以其無照駕駛單擔心保險公司追討為由不配合原告
請領強制險,爰就不在和解範圍的強制險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70元
二、被告抗辯略以:兩造已經和解,原告不得再請求等語。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
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定有明文。兩造和解書
明載「甲方付乙方6,000元整」,並謂「乙方放棄刑、民事
告訴權,嗣後論何種情形均不得提出異議」,此一和解契約
自足使雙方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其後僅得依和解契約行
使權利。被告於和解契約簽定時未滿20歲,其法定代理人邱
添喜已到場見證,本件和解契約因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認其效
力並無疑義。而兩造已依和解契約履行,原告再為請求,自
屬無憑。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