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刑保字第98000364號),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千元,於民國98年11月21日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到庭,向被告之住所台中市○區○○里○○街○○號3樓送達傳票,被告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陪同被告到庭,具保人雖收受送達,然並未偕同被告到庭,經囑警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