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禮
葉子瑛 葉慶成 葉慶祥 葉子青 葉明彥 葉德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家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7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4,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732元,上訴人7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同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7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7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援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