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蕭家誠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葉文禮
葉子瑛 葉慶成 葉慶祥 葉子青 葉明彥 葉德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受告知人 林辰輔 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訴訟代理人 蕭岱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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