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甲○○
巷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盛社區合作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卓│94年12月30日│82,500元│AA0000000│││││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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