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92年5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5年3月11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月31日早上1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街○○巷24之1號住所,以將海洛因粉末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後,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7年2月2日晚上10時許,為警通知其強制到場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鑑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其於97年2月2日為警通知其強制到場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2月29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查被告前曾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92年5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參,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在前次92年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所犯,自應依法起訴審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四、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查被告為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末查被告93年間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業於95年3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量刑部分: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猶未能戒絕毒品而再次施用,惡行非輕,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及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施嘉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