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張捥茹
陳柏任 被告 蔡渙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渙凱刑事第一審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9時36分許言詞辯論終結在案,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5時27分許,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顯示日期及列印之收件時間、錄音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