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劉忠諭 被告 劉宇翔
林宏楠 李玉萍
萬品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呂超群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