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1號上訴人 張真榮 被上訴人 許慶銘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選字第1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而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子文法官鄭峻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居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