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1號上訴人 張真榮 被上訴人 許慶銘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子文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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