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原告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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