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蕭振道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張格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大港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依容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金益 被上訴人 吳豐吉
吳豐存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