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紙,業經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度催字第291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除准對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外,並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記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案卷查明無誤。而本院准為公示催告之前揭裁定,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寄存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等情,亦有送達證書附於上揭公示催告案號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本院上揭案號裁定於同年12月23日既已發生送達效力,是聲請人應於95年1月2日前將本院准為公示催告之前揭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始為合法,詎聲請人竟遲至95年1月5日始將公示催告公告登載於皇家時報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報紙1張在卷可憑。聲請人既未依遵期將公示催告公告登報或新聞紙,依前揭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則其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1│││││││├─┼───────────────┼──────────────┼────┼───┼────┼───┤│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2│││││││├─┼───────────────┼──────────────┼────┼───┼────┼───┤│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45│││3│││││││├─┼───────────────┼──────────────┼────┼───┼────┼───┤│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942│││4│││││││├─┼───────────────┼──────────────┼────┼───┼────┼───┤│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418│││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