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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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炎調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七號、一○三年度執字第三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炎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炎調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該案103年度執字第378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5,000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21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2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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