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調字第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七號
代 理 人  黃錦隆
相 對 人 乙○○
            八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1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
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連發
 書 記 官 葉春涼
 通   譯 汪木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代 理 人 黃錦隆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分割,並同意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九十一
  平方公尺歸相對人乙○○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五十平方
  公尺歸聲請人甲○○所有,兩造願意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登
  記費用依比率計算負擔。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作為土地價差、訴訟費用
  、測量費用之補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春涼
            法   官  謝仁棠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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