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七號
代 理 人 黃錦隆
相 對 人 乙○○
八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1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
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連發
書 記 官 葉春涼
通 譯 汪木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代 理 人 黃錦隆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分割,並同意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九十一
平方公尺歸相對人乙○○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五十平方
公尺歸聲請人甲○○所有,兩造願意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登
記費用依比率計算負擔。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元作為土地價差、訴訟費用
、測量費用之補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春涼
法 官 謝仁棠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