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或階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二、若乙○○個人為債務人之一,請釋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秀忠